中国会计通讯 回顾旧岁重要资讯祈望新年业绩辉煌 新春特刊 《中国会计通讯》概述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内地监管新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最新发展动态以及安永刊物 本期《中国会计通讯》新春特刊汇总了2024年度中国内地监管机构发布的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的会计核算新规和指引,以及各类监管规则和资讯,针对企业编制2024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要点提示。 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完成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是规范会计工作的基础性法律。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会计法》的修改,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重点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部分2024年年报工作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2024年年报工作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2024〕26号)。该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的重要意义,并特别提示了编制2024年年报应予关注的准则实施重点。 欲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请参阅安永微信公众号《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为妥善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于2024年12月25日发布《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股转办发〔2024〕102号),其中重点包括: ►针对不同层级的一般公司和七类金融行业的挂牌公司提供了差异化年度报告披露模板; ►重申触发终止挂牌情形的相关处理。 第三部分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相关规定及指引 (一)2024年发布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指引 文件名称内容介绍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应用案例及实施问答等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和配套应用案例 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就下述事项进行了明确: ►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配套发布《租赁准则应用案例——卖方兼承租人对包含非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系对该解释第三个事项进行的说明。 欲进一步了解,请参阅安永微信公众号《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 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 〔2024〕24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该解释就下述事项进行了明确: ►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欲进一步了解,请参阅安永微信公众号《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财政部制定印发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欲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请参阅安永微信公众号《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数据资源会计处理实施问答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2025年1月10 日发布) ►对于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如何对其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的条件进行判断 ►对于一项同时包含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合同,企业应当如何确定该合同的主险和附加险是否应当分拆? ►企业在评估保险合同是否为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时, 如何确定评估时点、评估单元以及未来现金流量可能的情景? 文件名称内容介绍 允价值增加 股份支付应用案例►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的修改导致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 (2024)》 财政部2024年出版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简称 “《指南汇编》”),全面梳理并汇总了现行各项规定,重点关注内在协调一致性。一方面,《指南汇编》做“加法”,纳入近年来财政部发布的17项解释、会计处理规定,以及35个应用案例、77个实施问答、4份年报工作通知、政策解读等内容,并参考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修订更新情况,结合我国实际需要进行相应更新;另一方面,《指南汇编》做“减法”,删除已不符合目前准则规定或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内容。 文件名称内容介绍 ►证监会发布新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4号》 证监会于2024年2月8日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4号》,共涉及金融工具、收入、研发支出和长期股权投资等8个具体问题。 欲进一步了解该指引的详细内容,请参阅安永微信公众号的会计通讯《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4号>》。 《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 证监会组织专门力量抽样审阅了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报告指出,总体而言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但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在收入、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金融工具、资产减值、所得税、非经常性损益等方面,存在会计处理或财务信息披露错误。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4年修订)》 证监会公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4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4〕10号),自公布之日2024年6月2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基于当前会计准则要求调整相关指标披露要求; ►基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等调整相关披露要求; ►结合保险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完善相关披露要求; ►明确新旧衔接的过渡期政策要求。 (二)2024年发布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 文件名称内容介绍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 (试行)》 财政部会同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制定了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财会〔2024〕17号,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基本准则》共六章31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制定目的、准则体系、可持续信息和价值链的概念、报告主体、关联信息、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要求等。 ►第二章为披露目标与原则,规定了可持续信息披露目标和信息使用者,并对披露目标所涉及的重要性原则、重要性评估、汇总和分解以及相称性方法等予以明确。 ►第三章为信息质量要求,规定了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当满足的6个信息质量要求,即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可验证性、可理解性和及时性。 ►第四章为披露要素,规定了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包括的四个核心要素,即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以及每一要素下需要披露的内容。 ►第五章为其他披露要求,规定了报告期间、可比信息、合规声明、判断和不确定性、差错更正、报告和披露位置等。 ►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解释权。 欲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请参阅安永微信公众号《解读<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 (三)其他重要法规及规定 文件名称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包括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和附则六个章节,共三十八条,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欲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请参阅安永微信公众号《增值税法》“三十而立”我国第一大税种迈入法治新阶段。 文件名称内容介绍 可持续发展报告指 引 各交易所于2024年4月12日发布了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具体信息如下: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上证发〔2024〕33号),适用于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设置了过渡期安排;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深证上〔2024〕284号)适用于主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设置了过渡期安排; ►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北证公告〔2024〕14号)适用于北交所上市公司,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础设施reits定期报告指引 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年度报告(试行)》(上证发 〔2024〕14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试行)》 (上证发〔2024〕14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6号——年度报告(试行)》(深证上〔2024〕101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7号——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试行)》(深证上〔2024〕1018号)(以下合称“定期报告指引”),自发布之日2024年11月 29日起施行。 定期报告指引突出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原则,年度报告披露内容较为详尽,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在满足投资者信息需求的前提下,内容适度简化,合理降低业务参与人的信息披露成本。中期报告突出在半年内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相较于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无需披露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并删减了回顾与未来展望、重大资本性支出、投资性房地产会计计量方式变更等事项。季度报告更加聚焦基础设施reits业绩、项目运营情况相关信息,在中期报告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了基金运作、业务参与人履职和基础设施项目等方面的披露要求。 第四部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最新资讯 2024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最新资讯 工作计划概述►iasb工作计划更新 研究和准则制定 ►管理层评论 ►企业合并——披露、商誉和减值 分类标准 ►2024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会计分类标准——拟议更新2《可再生电力合同》;及 ►2024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会计分类标准——拟议更新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对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的修订》和《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年度改进(第11卷)》 2024年11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最新资讯 研究和准则制定 ►管理层评论 ►《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第二次综合审议 分类标准 ►2024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会计分类标准——拟议更新1《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 2024年11月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最新资讯 委员会初步议程 决定 ►恶性通货膨胀经济的评估指征(《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 ►气候相关支出产生的无形资产的确认(《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 供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考虑的议程决定 ►与“盯市保证金”合同的变动保证金追收相关的现金流量分类(《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 其他事项 ►《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反馈 ►现金流量表及相关事项 ►摊余成本计量 ►财务报表中的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