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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中国会计通讯(2025年5月刊) -尊龙凯时人生就博

信息技术2025-06-04安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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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通讯 2025年5月 《中国会计通讯》概述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内地监管新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最新发展动态以及安永刊物 内地新闻与最新资讯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为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工作,财政部于2024年12月20日修订印发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42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于2025年4月27日制定并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的监管,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 20258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两类豁免范围,一类是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公开后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信息,另一类是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二是规定三种豁免方式,包括豁免按时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以及采用代称等方式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三是压实公司责任,要求制定披露豁免制度,不得以涉密为名进行宣传,对豁免披露事项进行登记管理并定期报送登记材料。 四是强化监管约束,对未按规定建立制度、不符合条件豁免披露,甚至利用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依规处理。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为严格募集资金监管,证监会于2025年5月9日修订并发布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2022年1月5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同时废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强调募集资金使用应专款专用,专注主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是从严监管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和使用进度缓慢。 三是强化募集资金安全性。 四是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五是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 六是做好与独董制度改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的衔接调整。 上交所修订发布《股票上市规则》及配套规则指南 近日,上交所分别修订发布主板、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配套规则指南。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审计委员会职责承接安排,包括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运行机制与履职规范。 二是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安排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包括细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义务内涵、新增事实董事相关规定。 三是加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利保障,包括保障中小股东临时提案权、进一步明确关联交易的审议披露要求、完善差异表决权股东相关规定。 四是落实破产重整上位规定,优化重整进展等事项披露要求。 此外,根据上位规则,在发布通知中明确上市公司调整内部监督机构设置等事项的新旧规则衔接安排。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559号)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2560号) 《股票上市规则》自发布之日2025年4月25日起施行,要求上市公司于2026年1月1日前完成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的调整,上市条件、股票风险警示及终止上市等事宜仍沿用原规则执行,部分信息披露条款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2025年5月修订)》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国九条”和“并购六条”,配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落地实施,上交所对沪市主板和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文件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及附件自查表《第五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证函20251675 号),自发布之日2025年5月16日起施行。于2025年4月2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2025年4月修订)》(上证函20251380号)同时废止。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2025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推动上市公司提升信息披露水平,上交所修订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2025年4月修 订)》,涉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9项指南,自发布之日2025年4月25日起施行。于2024年11月29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2024年11月修订)》(上证函20243305号)同时废止。 上交所和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推动上市公司 优化公司治理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和深交所修订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48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5 481号)(以下统称“本指引”),自发布之日2025年5月15日起施行。 除特别说明条款外,于2023年12月1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319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319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 2023114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同时废止。新旧规则适用衔接安排如下: 根据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由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上市公司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前,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继续遵守原有制度规则中关于监事会或监事的规定。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第六章第三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第五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第六章第三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六章自2025年6月15日起实施,实施前上市公司应当继续遵守原有制度规则中关于募集资金监管的规定。本指引施行后完成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施行前完成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原有制度规则。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5年4月修订)》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5年修订)》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证发202558号)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340号),自发布之日2025年4月25日起施行。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2329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证上 202395号)同时废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适应性调整相关条款和表述。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调整财务资助相关要求,删除“监事”的表述,删除股份减持的相关条款。 二是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三是强化自律监管手段。 深交所修订发布《股票上市规则》及配套规则指南 近日,深交所分别修订发布主板、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配套规则指南。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落实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总体要求,对审计委员会职责作出规定,细化明确审计委员会成员组成、议事规则等。 二是明确“关键少数”责任义务,充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和勤勉义务内涵,强化规范关联交易,新增“事实董事”制度。 三是完善股东权利保障,降低股东会临时提案持股比例要求,优化特定事项表决权行使机制。 四是落实破产重整规则修订,优化重整进展、风险提示公告等信息披露要求。 此外,根据上位规则,对上市公司调整内部监督机构设置等事项,发布通知明确新旧规则的衔接安排。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 2025393号)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5394号) 《股票上市规则》自发布之日2025年4月25日起施行,要求上市公司于2026年1月1日前完成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的调整,上市条件、股票风险警示及终止上市等事宜仍沿用原规则执行,部分信息披露条款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2025年修订)》等业务指南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申报文件信息披露的质量,压严压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深交所修订并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202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6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 (简易程序)(2025年修订)》(深证上 2025341号),自发布之日2025年4月 25日起施行。 于2023年3月1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6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简易程序)》 (深证上2023182号附件2、3、4)同时废止。 北交所发布实施上市公司监管条线贯彻落实新《公司法》配套业务规则 2025年4月25日,北交所正式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19件上市公司监管条线业务规则。本次上市公司监管条线规则主要为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相关要求进行修订。重点是基于上位规则已经明确上市公司应当设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的前提,在业务规则层面明确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按照规定承接原监事会职权的具体安排。同时,落实新《公司法》新增要求,包括调整临时提案权股东持股比例、细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要求等。在此基础上,按照证监会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新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增加信息披露“外包”行为的监管要求、优化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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